依據《建筑設計防火規范》第5.5.32條規定:建筑高度大于54m的住宅建筑,每戶應有一間房間符合下列規定:應靠外墻設置,并應設置可開啟外窗;內、外墻體的耐火極限不應低于1.00h,該房間的門宜采用乙級防火門,外窗的耐火完整性不宜低于1.00h。
住宅建筑的戶門、安全出口、疏散走道和疏散樓梯的各自總凈寬度應經計算確定,且戶門和安全出口的凈寬度不應小于0.90m,疏散走道、疏散樓梯和首層疏散外門的凈寬度不應小于1.10m。建筑高度不大于18m的住宅中一邊設置欄桿的疏散樓梯,其凈寬度不應小于1.0m。
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的相關要求規定:
1、一、二級耐火等級建筑內疏散門或安全出口不少于2個的觀眾廳、展覽廳、多功能廳、餐廳、營業廳等,其室內任一點至最近疏散門或安全出口的直線距離不應大于30m。
2、當疏散門不能直通室外地面或疏散樓梯間時,應采用長度不大于10m的疏散走道通至最近的安全出口。當該場所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時,室內任一點至最近安全出口的安全疏散距離可分別增加25%。
3、觀眾廳內疏散走道的凈寬度應按每100人不小于0.60m計算,且不應小于1.00m;邊走道的凈寬度不宜小于0.80m。